(2016)吉028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希成与被执行人侯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希成,侯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杜希成,男性。被执行人:侯喜龙,男性。本院在执行杜希成与侯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侯喜龙工资收入6100元。申请执行人杜希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