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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希成与被执行人侯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希成,侯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杜希成,男性。被执行人:侯喜龙,男性。本院在执行杜希成与侯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侯喜龙工资收入6100元。申请执行人杜希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