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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双与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双,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1425执保744号申请人:丁双,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丁双与被执行人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华勇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华勇名下的位于刘桥镇房产一处及其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华勇名下的位于明珠花园房产一处及其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封被执行人华勇名下的位于孟孙村别墅房产一处及其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冻结被执行人华勇在法院应领取的过付款【案号(2016)1425执95、(2016)1425执383、(2016)1425执581、(2016)1425执582、(2016)1425执583、(2016)1425执1034、(2016)1425执1499】,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五、以上查封、冻结价值共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