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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城市建设机械厂诉被执行人辽宁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城市建设机械厂,辽宁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建设机械厂。被执行人:辽宁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城市建设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辽宁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