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振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振亮,陈宗辉,陈宗岳,章金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3992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与、肖宗训,系该行员工。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星元街52号。法定代表人:陈振亮。被告:陈振亮,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宗辉,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宗岳,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章金璋,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振亮、陈宗辉、陈宗岳、章金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约期内利息77904.54元、约期内复息(以期内每季应缴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担保有效,被告陈振亮、陈宗辉、陈宗岳、章金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1、借款人: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借款金额:100万元;3、借款期限: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4、借款利率:月利率0.7%,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5、逾期利率:罚息、复息利率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1.05%;6、借款交付情况: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发放借款100万元;7、还款情况: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支付期内利息合计6328.79元,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77904.54元及期内利息复利、罚息未予偿还;8、保证担保情况:被告陈振亮、陈宗岳、章金璋自愿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陈宗辉自愿签订保证函,均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保证融资限额为130万元,保证期间为借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9、其他事实:2015年8月12日,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4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16)浙0326民初3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章金璋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房屋,原告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77904.54元、期内利息复利(以期内每季结欠利息额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振亮、陈宗岳、章金璋对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8591320150001224)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万元为限;三、被告陈宗辉对被告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万元为限;四、驳回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温州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振亮、陈宗辉、陈宗岳、章金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西西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人民陪审员 裴 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萧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