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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335号,组织机构代码:59424193-5。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晓呈,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申请执行人:林家凤,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被执行人:湖北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979001X。法定代表人唐文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梦湖香郡梦清轩2栋3-4层清22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鄂0821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偿还王晓呈、林家凤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梦湖香郡梦清轩2栋3-4层清22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字第××号、建筑220.53平方米;土地证号:岸国用(商2014)第4**号、分摊面积:6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