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宁晋县农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忠,宁晋县农星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忠,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组织机构代码78257971-4。法定代表人:刘丙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国忠与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忠与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已倒闭,其经营地未存留任何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车辆登记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晋县农星机械厂的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