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种生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友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种生,福建金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田种生,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金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友,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田种生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福建金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倒闭,被执行人张建友下落不明,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友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瓯宁新区农行宿舍606室,之前已被另案处置完毕。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