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XX与被上诉人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XX,刘永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金昌市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贵,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