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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XX与被上诉人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XX,刘永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金昌市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贵,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