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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秀姐与林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姐,林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秀姐,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春生,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姐与被执行人林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春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秀姐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春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春生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831.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