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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国昌与靳资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昌,靳资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32号原告:王国昌,男,195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资忠,男,194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国昌诉被告靳资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国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王国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