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国昌与靳资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昌,靳资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32号原告:王国昌,男,195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资忠,男,194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国昌诉被告靳资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国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王国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