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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9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霞与被执行人赵文鹏、黄天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赵文鹏,黄天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943-1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汉族,1962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赵文鹏,男,蒙古族,1957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黄天普,女,满族,1962年3月15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霞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赵显洲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