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奈曼旗人民医院与高立秋、尹晓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奈曼旗人民医院,高立秋,尹晓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特51号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立起,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其达拉图,系奈曼旗人民医院职工。申请人高立秋,女,蒙古族,1995年8月8日出生,农民。申请人尹晓哲,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高立秋、尹晓哲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安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高立秋、尹晓哲因医疗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次申请人高立秋在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捌角贰分(¥4375.82元)由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承担。二、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的角度向申请人高立秋、尹晓哲一次性补偿在奈曼旗人民医院住院发生的其他费用、后期所有治疗费、生活费(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和未发现的新疾病、有后遗症时所产生的补偿费等依法赔偿的所有项目费用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三、申请人高立秋、尹晓哲自行处理引产的死婴。四、依本协议约定给申请人高立秋、尹晓哲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申请人高立秋、尹晓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主张权利。五、本协议双方已经过慎重考虑后签订,双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协议生效后申请人高立秋、尹晓哲自愿放弃其它一切诉讼赔偿权利和相关医护人员的责任(民事、刑事),今后申请人高立秋出现任何情况与申请人奈曼旗人民医院无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