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亚男与许文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20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