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常德市芒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芒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873号原告:常德市芒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高山街社区。法定代表人:胡蓉,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CEO行政公馆2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市芒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