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菊花、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菊花,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菊花,女,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斌,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胡菊花与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240400元及利息,已受偿20367.46元。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