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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侯文通、姚培珍、卢忠兰、杨跃珍、柏顺礼、柏顺英、柏顺珊、柏凤单、柏顺义、柏顺优与潘荣赐、佘梅花、王大芬、郑晓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文通,姚培珍,卢忠兰,杨跃珍,柏顺礼,柏顺英,柏顺珊,柏凤单,柏顺义,柏顺优,潘荣赐,佘梅花,王大芬,郑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侯文通,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姚培珍(系异议人侯文通的妻子),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两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庆清,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卢忠兰,女,1936年6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杨跃珍,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柏顺礼,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柏顺英,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柏顺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申请执行人柏凤单,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申请执行人柏顺义,男,1989年5月2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柏顺优,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潘荣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佘梅花(系被执行人潘荣赐妻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大芬,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台湾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晓群(系被执行人王大芬妻子),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侯文通、姚培珍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执异2号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侯文通、姚培珍的委托代理人陈庆清(特别代理)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书面申请,以“执行款已到了执行法院的款户,想尽快把案件了结”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侯文通、姚培珍的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侯文通、姚培珍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金标审 判 员  陈剑星代理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