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俊贤吴某某与欧月桂欧某某、吴嫒英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俊贤吴某某,欧月桂欧某某,吴某某,吴子奇,林某某,黄某某,吴某,周某某,吴丽吴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俊贤吴某某,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月桂欧某某,女,193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奇吴某某,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嫒英吴某某,女,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奇,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奇,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子奇,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奇,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奇,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女,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身份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某某,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玉梧大道****号。一审第三人:吴某,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青莲周某某,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一审第三人:吴丽吴某,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岑溪市。再审申请人吴俊贤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欧月桂欧某某、吴嫒英吴某某、吴莲英吴某某、林凤英林某某、吴子奇吴某某、黄以华黄某某、吴妮吴某、周青莲周某某以及一审第三人吴丽吴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梧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俊贤吴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因被申请人欧月桂欧某某、吴子奇吴某某不是适格原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讼争房屋的份额判决不当。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欧月桂欧某某、吴嫒英吴某某、吴莲英吴某某、林凤英林某某、吴子奇吴某某、黄以华黄某某、吴妮吴某、吴丽吴某提交意见称,原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2008年8月5日岑溪市岑城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出具的《析产协议书》无效;二、坐落在岑溪市玉梧大道(西)思英段、以吴俊贤吴某某名字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号为岑国用(2008)第更0000xxxxx号的土地属欧月桂欧某某、林凤英林某某、黄以华黄某某、吴子奇吴某某、吴妮吴某、吴连英吴某某、吴嫒英吴某某、吴俊贤吴某某及吴丽吴某共有;三、坐落在岑溪市玉梧大道(西)思英段、房产证号为岑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及房屋所有权人以吴俊贤吴某某名字登记的房屋:第一、第二层属欧月桂欧某某、林凤英林某某、黄以华黄某某、吴子奇吴某某、吴妮吴某、吴连英吴某某、吴嫒英吴某某、吴俊贤吴某某及吴丽吴某共有;第三至第六层属吴俊贤吴某某个人所有,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故再审申请人吴俊贤吴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俊贤吴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益民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严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