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与汤家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汤家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172号原告: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凰花园1#楼111室。法定代表人:盛起,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汤家奎,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与汤家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凤台县威斯汀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