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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65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原系武汉拜特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2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9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李艳楼,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以本案系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诉称:1、其并非武汉环城(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2、涉案人民币134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武汉市商业银行(现在更名为“汉口银行”)青年路支行的债权,其购买了债权,拜特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已成为武汉环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处置到账后的人民币560万元,应当归其所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朱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李艳楼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毅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