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鑫与被告闫超、邱海楠、雷伟杰、屈元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闫超,邱海楠,雷伟杰,屈元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16号原告:王鑫,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闫超,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邱海楠,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雷伟杰,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屈元博,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原告王鑫与被告闫超、邱海楠、雷伟杰、屈元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日立案。原告王鑫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