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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蔡刚申请执行彭峰、中铁八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刚,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蔡刚,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法定代表人赖佳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峰,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受理的蔡刚申请执行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彭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113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