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兰义、张金艳等与郝红雨、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兰义,张金艳,张作艳,郝红雨,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财保140号申请人:张兰义,申请人:张金艳,申请人:张作艳,被申请人:郝红雨,被申请人: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代表人:时秀山,经理申请人张兰义、张金艳、张作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红雨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四花提供鲁Q×××××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兰义、张金艳、张作艳亲属刘恒芹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要求保全肇事车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郝红雨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张兰义、张金艳、张作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