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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真敏、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真敏,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徐真敏,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现暂住嵊泗县。被执行人叶辉,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真敏与被执行人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叶辉名下的浙嵊渔08158号船舶一艘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辉名下的浙嵊渔08158号船舶一艘,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