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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旭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时间:拟稿:核稿:校对: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5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旭朝,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平县,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旭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2月14日,在安平县红旗街西头被告人陈旭朝开设的桌球休闲会所内,设置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可供八人同时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七人正在利用该游戏机进行赌博,当场扣押了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及违法所得18035元。当日,被告人陈旭朝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安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安平县公安局安公(城)证保决字(2016)0017号、0018号、0019号、0020号、0021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安平县公安局公安(城)扣字(2016)003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安平县公安局公安(城)缴字(2016)0028号、0030号、0033号、0037号、0038号收缴物品清单、安平县公安局对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的认定意见、安平县公安局对游戏厅服务员及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赵某1、崔某、刘某、李某、赵某2、张某、赵某3的证言、被告人陈旭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并聘用服务人员,在固定的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旭朝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对被告人陈旭朝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旭朝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的庭审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旭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8035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游戏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博淳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洁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