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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运与张丙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运,张丙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民初705号原告:张建运,男,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布浩雷,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丙立,男,194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张建运诉被告张丙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运及其委托代理人布浩雷,被告张丙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运诉称,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家房屋后檐水出路被被告门口出路所阻挡,被告家门口出路比原告家房屋后檐水出路高一米有余,并且被告不准原告对房屋后檐水出路进行修葺,不能搭建架木,一到雨天,原告家房屋后檐水在原告房屋后墙处聚集,无处流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保障原告房屋后檐水出路及搭建架木的权利。被告张丙立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应当按事实解决。原告可以从被告院内流檐水,但不能把被告家的水道眼堵住。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将被告家一道南北墙拆除,拆墙时把我的水道眼也拆了。原告也不应将檐水圈到他家院内。如果原告的宅基使用证上显示有搭建架木的权利,原告就可以搭架木。如果把已拆除的南北墙重新建起来,可以给原告留出东西方向的水道眼。在原告宅基证上备注有檐水的是车坊村委,村委的涂改及盖章无效。原告张建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1986年12月10日汝阳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一份;2、汝小政字(1997)第17号文件;3、小店车坊村委证明一份;4、(2014)洛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5、照片2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宅基地均为坐北朝南,南北相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位于小店镇××组。2013年,原、被告因张丙立在张建立上房檐水东端建墙发生纠纷成讼,本院审理后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张建运在其上房后有檐水落地排水的权利,张丙立所建墙体妨碍了原告张建运的该项权利,判决被告拆除在原告上房后檐东端的墙体,排除妨碍。被告张丙立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9日作出(2014)洛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垒在原告上房后东端的墙体强制拆除后,原告又提起本案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6年7月7日雨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情况为:张建运房屋檐水落地处地面明显低于周围地面,其东端散落有强制拆除张丙立墙体时留下的砖块等杂物。张建运房屋后檐有三个直水管,其中两个仍向外排水,但落地处地面并无积水。据张丙立陈述,砖块等杂物处原为排水通道的入口,虽有砖头掩盖,但水仍能流入。张建运则提出水并不能排出,是渗入了地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在其房后有檐水落地排水的权利,相关法律文书已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提供便利。同时,原告也应正确行使权利,尽量减少对被告的不利影响。从现场情况看,原告张建运房屋排水管没有弯头,也无落水管,其檐水落地的方式为直管排入张丙立院内,显然不当。现场檐水落地处并无积水,结合当天的降雨量,被告张丙立主张已通过下水道排出的可信度较高。虽然目前檐水能够排出,但毕竟排水口存在堵塞的情况,原告张建运想进一步提高排水条件的要求也合乎情理。故原告张建运可自行将房顶檐水妥善导至地面,并铺设管道将水排出,应以不妨碍张丙立正常生产生活为度,张丙立在原告张建运施工时也应保持合理的容忍。关于原告认为在其房后有搭建架木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宅基证上无搭建架木的权利记载,相关处理文件也未赋于其搭架的当然权利,故如果原告需搭建架木,可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建运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上房北墙贴外墙皮安装落水管(直径不得超过12厘米),并沿其上房北墙地梁下沿铺设排水管(直径不得超过30厘米),使檐水通过上述管道排出。原告张建运施工时被告张丙立不得阻拦。二、驳回原告张建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建运承担150元,由被告张丙立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