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鞠某某、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隆晟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鞠某某,大连市甘井子区隆晟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鞠某某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隆晟酒店。法定代表人董某,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鞠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隆晟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辽0211民初1675、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隆晟酒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1675、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小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