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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解惠盛与李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惠盛,李海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082号原告解惠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89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海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76年3月22日出生。原告解惠盛诉被告李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解惠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惠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拉腾萨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