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解惠盛与李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惠盛,李海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082号原告解惠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89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海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76年3月22日出生。原告解惠盛诉被告李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解惠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惠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拉腾萨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