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文、王可成被执行人钟金莲、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晓文、王可成与被执行人钟金莲、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其他案由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