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王光伟、贺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王光伟,贺芬,徐枫,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08948249-8。负责人:费刚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晶晶,浙江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光伟,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贺芬,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徐枫,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东谐路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8292248-9。法定代表人:付纪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名下“沪顺渔809”船柴油补助款552万元;若“沪顺渔809”船柴油补助款不足552万元的,冻结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名下不足部分的柴油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