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福勤与萧卫波、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勤,萧卫波,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432号之二原告张福勤。被告萧卫波。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张福勤诉被告萧卫波、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福勤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