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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志鹏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邯郸市第一医院总务科副科长,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苑 磊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