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志鹏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邯郸市第一医院总务科副科长,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阴志鹏阴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苑 磊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