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华与易亚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易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易亚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华与易亚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向易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易亚斌归还申请借款并承担利息,但被执行人易亚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易亚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长安区某某支行账户***存款498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送达后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