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545.14元及办理相关房屋报备手续,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本院付清全部案款共计2545.14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受偿。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积极对涉案房屋进行报备。因办理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XX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