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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林春秀申请执行郑少林、李杰民间借贷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秀,李杰,郑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春秀。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郑少林。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林春秀申请执行郑少林、李杰民间借贷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2,160,000元,执行费89560元。由于被执行人郑少林、李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少林、李杰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并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郑少林、李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住宅用房,面积分别为397.95平方米和469.02平方米,业务件号分别为权27***5、权27***1进行拍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郑少林、李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胥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