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桂大坤与桂欢,桂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大坤,桂欢,桂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346号原告桂大坤,男性,汉族,1969年0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桂欢,男性,汉族,1990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桂龙,男性,汉族,1990年0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大坤与被告桂欢、桂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大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大坤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大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清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