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桂大坤与桂欢,桂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大坤,桂欢,桂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346号原告桂大坤,男性,汉族,1969年0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桂欢,男性,汉族,1990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桂龙,男性,汉族,1990年0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大坤与被告桂欢、桂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大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大坤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大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清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