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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国仁与李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仁,李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973号原告:俞国仁,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李三东,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俞国仁与被告李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俞国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国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