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国仁与李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仁,李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973号原告:俞国仁,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李三东,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俞国仁与被告李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俞国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国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