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蒋林云、戴献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云,戴献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蒋林云被执行人戴献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27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献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献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献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献行(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1320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凌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