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小鸽申请执行张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鸽,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鸽,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新华,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王小鸽申请执行张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