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济民与袁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济民,袁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高济民,男,1939年10月1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袁勃,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太原市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袁勃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