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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济民与袁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济民,袁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高济民,男,1939年10月1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袁勃,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太原市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袁勃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