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司荆丰诉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荆丰,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司荆丰。被执行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司荆丰与被执行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荆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上述生效判决书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为此,申请执行人司荆丰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