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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73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