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与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浙XX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船舶打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浙XX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392号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燕矶村。组织机构代码:05810340-8。法定代表人:朱细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乡徐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4930-9。法定代表人:阮韩斌,总经理。被告:浙XX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58号世纪金贸大厦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824281-X。法定代表人:徐立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诉被告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被告浙XX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海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泰公司因本案所涉债权已发生转移,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泰撤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海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新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