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成果与翁有其、吴玉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果,翁有其,吴玉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599号原告徐成果,女,192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徐菊爱,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翁有其,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吴玉莲,女,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果与被告翁有其、吴玉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成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成果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