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唐银容与何兴会、游国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银容,何兴会,游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唐银容。被执行人何兴会。被执行人游国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银容申请执行何兴会、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责令何兴会偿还唐银容借款30000.00元,游国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何兴会负担;本案执行费358.00元由何兴会、游国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兴会、游国军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扣划何兴会账户存款89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银容申请执行何兴会、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何兴会、游国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银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世模审 判 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