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军耿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王京镇拔茄村人。2016年9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唐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在其经营的爱多保健品店销售硬到底、中药伟哥、美国黑金伟哥、美国黑金、生精片、虫草伟哥、极品伟哥、M6等九种性药品疑似假药。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九种性药品为假药。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供述、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河北省食��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耿建军耿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耿建军耿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三、追缴被告人耿建��耿某某违法所得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