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炳与吴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炳,吴海荣,南通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李国炳,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荣,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30组。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文,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炳诉被告吴海荣、第三人南通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此后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原告李国炳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但其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国炳承担。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孙云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