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非诉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朱忠岳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朱忠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执字第82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被执行人朱忠岳,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忠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5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忠岳应退还非法占用的0.43亩集体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43亩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考虑到被执行人朱忠岳家庭人口多,住房面积小,拆除后将造成被执行人家庭居住困难,确认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并于2016年9岳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