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与孙洪奇、沙金杰、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孙洪奇,沙金杰,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430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二段门市27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82246—X。负责人:张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洪奇,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沙金杰,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组织机构代码:67406787—7。法定代表人:姜作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洪奇、沙金杰、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上一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洪奇所有的X宝马轿车车籍(未找到该车),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