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执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吕振法、翁溪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法,翁溪有,程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吕振法,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新村大石坎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被执行人:翁溪有,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被执行人:程月珍,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申请执行人吕振法与被执行人翁溪有、程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28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