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与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金银湾***号。经营者:刘锐,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20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蜀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渝中区隆宇电子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源:百度“”